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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11月21日电(记者顾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一起受贿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原南通市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陈金明因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89万余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陈金明在担任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南通市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改制重组、贷款担保、搬迁费用拨付、资产处置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现金、银行卡、购物卡、金条等合计89万余元。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时,陈金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金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被告人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