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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在其官网公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
公车
违规接受捐赠将被收回
根据征求意见稿,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接受的捐赠车辆或者配备的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公务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
运行
采购应选取中低档货物
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政府各部门在满足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
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出国
不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
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因公出国(境),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接待
会议用餐不得安排宴请
各级人民政府召开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提倡自助餐,不得安排宴请。本报记者 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