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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酒驾入刑模式 多层面完善发现查处机制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3日 07: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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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入刑”实施近7个月来已经深入人心并取得积极成效,“内幕交易入刑”若能成为证券从业者及相关责任方的第一戒条则将对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酒驾入刑”实施以来,截至10月31日,酒驾行为下降47.9%。

  之所以“酒驾入刑”取得积极成效,是因为这项措施打到了违法行为的“七寸”,同时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由于内幕交易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它对资本市场的危害和负面影响更大。

  正因如此,内幕交易是全球资本市场公认的毒瘤。各国打击内幕交易都是从重从严处罚。

  11月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表声明称,对冲基金帆船集团创始人拉杰·拉贾拉南因参与内幕交易被判支付证交会9280多万美元,这是美国历史上针对个人判罚最为严厉的一次。

  SEC随后公布的数据显示,该机构执法部门在截至今年9月30日的2011财年共发起735次执法行动,创历史新高,共处罚和追缴了超过28亿美元。其中,内幕交易案例达57起,比上一年增加约8%。

  在国内,2008年至2011年10月,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412件,立案调查135起。在全部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中,内幕交易案件占比明显上升,2010、2011年均超过50%。近4年间,除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外,证监会共对27起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48名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对3名当事人予以市场禁入。

  对于内幕交易的打击,国内从制度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就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

  今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但是,打击内幕交易仅有防控措施是不够的,要根除内幕交易这个“毒瘤”需要下重手,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酒驾入刑”已经深入人心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内幕交易入刑”已经成为法律事实,但尚未像酒驾一样可以随时检测,需进一步完善机制,让以身试法者心生敬畏,不敢轻易触摸高压线。

  在这方面,监管层也做出了部署。

  在证监会新近提出的五项打击内幕交易的措施中,“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提高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成本”、“推动配合高法、高检,制定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完善查处内幕交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内幕交易案件认定和追责力度”就堪称“内幕交易入刑”。

  从现实情况看,常规性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并不能有效阻止内幕交易案件的上升,而“内幕交易入刑”深入人心之后无疑会对遏制这一势头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实行“内幕交易入刑”首先需要确定相关案件的定性并完善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制定处罚措施,之后完善投资者索赔机制。

  正如“酒驾入刑”难以杜绝酒驾行为一样,指望“内幕交易入刑”根除内幕交易也是不现实的。除了严打之外,更要构筑好内幕交易的防控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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