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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藏春提到的两个问题在现实中表现突出。由于法律对非法征地缺乏威慑力,非法征地事件一再发生。例如,广东顺德违法征地案先后被广东电视台曝光7次,但非法征地依然愈演愈烈,有的街道、村干部甚至说,就是央视《焦点访谈》曝了光又能怎么样?可见,非法征地猖獗到了何种地步。同样,“伪城市化”现象早已遭遇诟病,但不见改善。
这两个问题的实质,都是我们的征地制度出了问题。法律上没有对非法征地的权力进行有效约束,也没有对农民土地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所以造成了土地被非法侵占,农民“被城市化”的局面。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改革征地制度,提升农民的话语权。今年8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要求,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维护民众土地合法权益;如今,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再次提出这个命题,显然,征地制度改革值得期待。
征地制度改革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多部法律的修订和 “土地规划法”、“土地使用权交易法”等法律的制定,不可能立即取得成效。显然,指望征地制度改革立竿见影是不现实的。笔者以为,当前遏制非法征地的关键是运用法律武器,而最值得期待的法律武器,是如甘藏春所言,对非法征地按照侵犯财产罪来认定,追究违法者刑责。
所谓“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从非法征地的性质和造成的不良后果来看,完全可以按侵犯财产罪来认定。据悉,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至80%,土地产权的明晰为按照侵犯财产罪来认定非法征地奠定了基础。一旦按侵犯财产罪来认定,意味着非法征地一方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根据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不过,甘藏春这样的建议能否落到实处,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这是因为侵犯财产罪早就存在,而非法征地现象也广泛存在,且已经进入“万亩时代”,现实中并没有一例非法征地行为按照侵犯财产罪来认定,而多是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撤职、降级、警告等柔性方式惩罚。这说明,按照侵犯财产罪来认定非法征地在现实中还有不少“拦路虎”。
在笔者看来,最大的 “拦路虎”是土地财政。一则,为了土地财政,地方国土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监管作用,对某些责任人该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没有移送;二则,非法征地的主体多是地方政府部门,是比较“难啃的骨头”,比如,广东省清新县委县政府非法征地22928亩;三则,地方司法机关偏离了独立与公正,为了所谓“服务大局”,也在为土地财政“服务”。
显而易见,国土部官员首次提出按照侵犯财产罪来认定非法征地,既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无奈,充分说明非法征地让国土部很头痛。不过,仅是国土部官员有这样的提议是不够的,还需要司法机关有所作为,更需要征地制度彻底改革。笔者以为,当务之急是司法机关对非法征地的性质和造成的不良后果有清醒的认识,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如果针对非法征地按照侵犯财产罪来认定有几个判例,相信结果会大不一样。当然,最高司法机关也要出台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