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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租时拒绝运送乘客的,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或强迫乘客组合租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野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后,昨日报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
新条例在严打“野的”、“克隆车”等非法营运行为上,相关措施堪称史上最严。而对于普通百姓经常可能遇到的出租车司机拒载、绕行、不给发票、强行拼车等行为,新条例也明确规定,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暂扣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五至十日。
更改计价器将终身禁入
新条例将非法营运的处罚标准分为4种:对“野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假证”或他人营运证件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克隆车”、外地出租车在成都从事非法营运,或非法营运2次以上被“逮”,或聚众、暴力抗法,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组织“克隆车”或外地出租车在成都非法营运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新条例提出重罚外地车来蓉非法营运,将弥补该领域的法律真空。
新条例同时规定,所有非法营运行为,将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如果使用“克隆车”或出现外地出租车在成都非法营运,车辆还将被没收。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者还将被追究刑责。
针对从事非法营运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者,将终身无法从事成都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另外,拥有从业资格的出租车驾驶员若出现更改计价设施、设备,虚增运费,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或在营运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也将被终身“禁入”。
有居住证就可以开出租
新条例规定,出租车特许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8年。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受让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作为担保财产。不过,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昨日建议删除“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作为担保财产”的内容。
新条例还放宽了出租车驾驶员的准入门槛,拥有“成都市居住证”同样可以驾驶出租车。
对于出租车司机在允许上客路段乘客招停后不载客、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派、待租时拒绝运送乘客的,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或强迫乘客组合租车的,不按规定设置、使用计价器和出具票据的,新条例规定,有任何一种情况,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五至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