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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食品安全犯罪择较重罪名处罚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0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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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近年来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最高法表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和相关规定,法院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同时还将严惩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及渎职人员。

  最高可判处死刑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从近年法院的审判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顶风作案;另一方面是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后,各地不断加大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如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案。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多个罪名。孙军工表示,根据证据情况和相关规定,法院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将严惩渎职人员

  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院将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及相关的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

  最高法表态,下一步法院将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渎职人员。

  >>释疑

  食品安全犯罪能否判得更重?“格杀勿论肯定不行”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危害食品犯罪案危害严重,但法院审判的结果与公众心理预期有差距,老百姓认为还应判得更重。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对此解释说,老百姓希望严惩的愿望非常有道理,“我们法官是执法者也是消费者,都是假冒伪劣产品、有害食品的受害者”。裴显鼎称,相关罪名最高可判死刑,“但严惩到什么程度,能否格杀勿论呢”?他说,这肯定不行,严惩必须依法,应判处死刑的绝不手软,但从死刑到无期等量刑都有严格的法定适用标准。比如河南“瘦肉精”案适用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最高的主犯是判处死缓,“为什么没有判死刑,就是没有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裴显鼎称,最高法将强力打击、依法严惩,严密法网,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法律。另外,他呼吁行政机关加强监管。

  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重打不重赔”的问题,裴显鼎称,从立法角度看,立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和幅度,法院不能突破,只能尽可能在标准内使用高限。孙军工补充说,法院的审判不存在或轻或重的问题,受害者可提出民事索赔,法院也会通过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等渠道尽力使受害者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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