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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钱江晚报报道,在退市制度的设计方面,深交所在中小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在现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标准基础上,增加了两个退市标准:一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即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况,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据证监会有关人士透露,深交所目前已经提出了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初步方案,拟从增加退市标准、完善恢复上市审核标准、缩短退市时间、改进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设立单独的板块和退市后的去向安排等六个主要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完善。方案将在进一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深交所的建议,创业板实行直接退市制度,不再实行长时间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首先,公司达到暂停上市条件,其股票即停止交易;达到终止上市条件即摘牌。其次,根据不同情形进一步缩短退市时间,保证问题公司和绩差公司尽快退出市场,使创业板真正实现存优汰劣,健康发展。最后,不允许暂停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方式恢复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