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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10: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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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起食品安全案处理结果24日公布

  昨天(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制作销售“瘦肉精”、倒卖“三鹿奶粉”等4起食品安全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将从严惩处。

  案例一:制售“瘦肉精”案

  刘襄等人明知“瘦肉精”是国家法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仍然制作、销售,截至今年3月,刘襄共生产、销售“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金额640余万元。他因此被认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同伙被判处无期徒刑到9年有期徒刑不等。

  案例二:倒卖“三鹿奶粉”案

  代文明将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而被客户退货的奶粉藏匿。去年5月,孙学丰联系代文明,表示要购买藏匿奶粉。代文明将38吨奶粉更换外包装后销售给孙学丰,销售金额共计42.56万元;孙学丰将该奶粉以62.51万元的价格转售他人。经鉴定,该批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二人因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获刑10年和7年。

  案例三:“染色馒头”案

  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禁止使用“柠檬黄”的情况下,仍于去年9月起,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盛禄公司因此获利62万元。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叶维禄有期徒刑9年,其两名员工获刑5年。

  案例四:不检疫生猪案

  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致使3.8万头未经检测的生猪运往部分省市,其中部分生猪系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3人构成玩忽职守罪,获刑6年到5年不等。(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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