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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将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11: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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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西安11月25日专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批准了新修订的《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条例规定,西安市将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

  据介绍,随着城市养犬数量不断增多,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犬只随地便溺现象日趋严重,因狂犬伤人得狂犬病死亡的个案也时有发生,养犬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危及到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威胁和隐患。为了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西安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

  条例规定,限制养犬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和养犬单位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西安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到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检疫免疫,取得犬只检疫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登记或年检。

  将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养犬人、养犬单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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