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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审议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1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工人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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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要求,即可启动协商程序

  强化了政府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职责,并将协商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重庆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已于23日提交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议进行审议。该草案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条件,规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据悉,这个条例是在重庆市总工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强化了政府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职责,规定了市、区县政府负有领导、组织、检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责任,并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

  为了充分调动协商主体尤其是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主动性,《条例》细化了对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引导和鼓励措施,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用人单位及其经营者、工会评先评优的条件;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提高了一线员工工资以及职工工资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哪种条件可以协商涨工资,哪种条件可以协商降工资,实践中无章可循,大多靠经验来把握。为了给实践操作提供一个科学的参考标准,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上年度利润增长或者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私营、非私营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岗职工工资未达到同期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经营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的;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同类或者相近岗位职工的工资收入差距明显的”等几类情形,可就增加工资进行协商。而在“用人单位确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时”可以就调整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甚至降工资进行协商。

  目前,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比较普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成为用工单位降低用工成本的重要手段,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存在困难。为此,《条例》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人数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劳务派遣工。”

  (记者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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