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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民起诉新嘉联索赔36万 律师公开征集维权股民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9日 16: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扬子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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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获悉,由该所宋一欣律师和张瑜律师代理的10位股民诉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2188)的起诉材料,上周送至杭州中院立案庭后,已为杭州中院收案,10位股民涉案股数合计152030股,起诉金额合计359237.28元。

  重大财务差错虚增利润254万

  2011年1月6日,新嘉联发布公告称,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织检查组于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对新嘉联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财政部认为新嘉联在2009年度存在如下主要问题:1、违反存货计量原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测试,公司2009年少提存货跌价准备1,780,175.50元;2、违反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提前确认收入。公司2009年度多计销售收入2,797,849.51元,多计净利润709,254.85元;3、合并程序不合规,虚增报表利润。公司200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确认净利润990,039.88元;4、会计核算不规范,费用支出直接冲减收入;5、内控制度不健全,对子公司经营及财务工作缺乏有效管理。经新嘉联初步测算,上述问题合计影响公司2009年度减少净利润 2,549,306.81元,占公司原审定2009年度净利润16,685,924.60元的15.28%。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还对新嘉联作出财务整改以及罚款50000元的处理决定。2011年3月30日、4月22日,新嘉联先后发布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整改报告等文件,作了账户调整与信息披露上的更正。

  受损股民可依法起诉要求索赔

  宋一欣表示,由于新嘉联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并受到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导致新嘉联的股价下跌,并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对此,新嘉联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宋一欣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新嘉联投资者为: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1月6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1年1月6日仍持有新嘉联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现在首批起诉该公司的索赔案已被法院受案,他将与该所张瑜律师一起,继续向广大权益受损的新嘉联投资者,征集新嘉联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新嘉联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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