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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禁限定特定品牌供应商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 0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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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23日、30日分别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草案)》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

  会议决定,四个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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