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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布各地销售电价涨额 云南最少贵州最多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 15: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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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2月1日电 发改委今日公布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具体电网销售价格上涨金额。其中,云南省上涨金额最低,为1.8分钱,贵州省上涨4.99分钱,涨幅最高。各项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中新网能源频道从发改委网站了解到,发改委以全国六大电网为单位发布通知,公布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等内容。其中包括,调整“西电东送”送电价格要求, 将贵州省、云南省向广东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通知还要求,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全国各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

  华中电网:湖北省3.52分钱、湖南省3.7分钱、河南省3.37分钱、江西省3.56分钱、四川省2.71分钱、重庆市3.78分钱。

  华东电网:上海市3.5分钱、江苏省3.54分钱、浙江省3.4分钱、安徽省2.4分钱、福建省3.5分钱。

  西北电网:陕西省3.58分钱、甘肃省2.11分钱、青海省2.16分钱、宁夏自治区2.11分钱。

  东北电网:辽宁省3分钱、吉林省3.6分钱、黑龙江省3.2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2.58分钱。

  华北电网:北京市3.3分钱、天津市4.13分钱、河北北部电网2.93分钱、河北南部电网3.44分钱、山西省3.69分钱、山东省2.84分钱、内蒙古西部电网3.11分钱。

  南方电网:广东省2.65分钱、广西自治区3.53分钱、云南省1.8分钱、贵州省4.99分钱、海南省2.5分钱。(中新网能源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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