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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六年多试行,国家发改委于12月1日正式公布了《药品差比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以防止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据发改委介绍,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为此,《规则》明确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提出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剂型规格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价格。
同时,《规则》还要求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并确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和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