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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文化公司将价值21万余元的金条向保险公司投保后,交给快递公司从上海发往河北,不料金条竟不翼而飞。文化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日前,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偿保险金21万余元。
去年11月23日,河北的一位客户向这家文化公司订购了一套人民币微缩金条和第五套人民币纸币,销售价格分别为21万余元和6880元。收到订单后,文化公司的工作人员便通知快递公司将这批货物运送到河北。文化公司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开具了保单。
第二天,快递公司将包裹送到了河北。然而,当客户打开包裹准备收件时,却发现里面的金条已不知去向,客户当场拒收货物。文化公司在接到客户反映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当初为货物投保过运输险,文化公司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无法证明货物是在途中被盗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1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只有当保险承保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由于客户在收到货物时,其外包装是完好无损的,文化公司没有举证说明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遗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文化公司提供了一段企业内部监控录像,证明当时金条确实被放进包裹。但保险公司仍以视听资料存有盲区、托运单存有瑕疵为由主张丢失的金条并未被交付出去。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化公司与快递公司未对运件的包装作特别约定,涉案的货箱仅是一般的封箱包装,仅凭肉眼判断便认定货箱外包装完好无损,缺乏证明力,更无法以此推导出货箱在运输途中未曾被打开过。所以,保险公司认为货箱在运输途中未发生灭失的观点,法院难以支持。同时,快递公司没有提出更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在托运中有过错,在交接涉案运件时,虽未按约当场检验托运单,但其将托运单寄件人联交存原告并提取货物的行为应视为签收。因此,法院确认文化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栾吟之 汤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