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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不只需要“到期延续”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5日 09: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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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日前知会地方政府,限购政策将于年底到期的城市需在到期之后对限购政策进行延续。限购令有具体截止时间的共12个城市,其中11个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12月4日新华网)

  部分城市“限购令”到期之后,是否还需继续?那是当然。必须看到,自去年有关部委颁布“新国五条”、各地陆续出台“限购令”,一直到最近,“限购令”的抑制房价作用,才可以说是“效果初显”。一方面,房价确实已呈现下降趋势、“拐点”迹象,但同时另一方面,房价下降的程度仍然还相当有限、调控成果仍需进一步巩固。

  不久前公布的10月房价指数显示,全国70个城市的商品住宅环比指数首次出现环比下降。这样一种背景下,如果“限购令”不能“到期延续”,势必会带来相当消极的影响。不仅会让调控无法延续深入、巩固基础,也会让目前已经取得的初步调控成果前功尽弃。

  “限购令”还需延期、持续进行下去,但并不等于说政策本身不需要检讨反省,更不等于说该政策是绝对完美的。

  “限购令”之所以处处“不得已”,从市场的角度看,不但是因为它“行政色彩浓厚”而非充分契合、完全遵循市场规律和交易原则,而且从房价调控治本的角度来看,“不得已”更体现在它只是一个临时应急措施,并没有切中房价调控问题的根本和要害。因此,也不可能真正长远常态地持续下去。

  所以,在肯定“限购令”目前需要“到期延续”的同时,必须在政策无法再延续的那一天到来之前,尽快找到并着手去完善能够取代“限购令”、足以长远调控房价维护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

  那么,治本之策究竟是什么?其实,我们并不陌生,此前的许多专业人士已多有论及。比如,加大推进和落实保障房建设的力度,并将其充分地制度化,主要以“增加供给”而不是“限购”的方式实现房价调控目标;再如,完善财税制度、均衡地方与中央的财权事权匹配,彻底扭转和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过于依赖的局面,推动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促进土地交易的市场化和去垄断化等等。(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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