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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启动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等规定
本报讯(记者赵红梅 通讯员王燕华)从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目前,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全面启动,今年所需的工作经费已全部拨付到位。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原则,今年我省共选择了鹿泉市山尹村镇、上寨乡和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抚宁县茶棚乡、永年县张西堡镇、宁晋县侯口乡、高碑店市肖官营乡、东光县灯明寺镇、沽源县闪电河乡、宽城峪耳崖镇、霸州市南孟镇、冀州市漳淮乡12个有代表性的乡(镇),作为试点单位,年底前每个试点县(市、区)完成1至2个乡镇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2年底前,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土地所有权证书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2013年,完成全省建制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完成乡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全省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地籍信息系统,做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实现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
据了解,此次确权登记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城乡接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依法予以变更。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此外,各地将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规定,认真遵守省政府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已经存在的超面积宅基地,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