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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下月实施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5日 22: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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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2月5日电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该部日前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人社部表示,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针对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同时也为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特制定这一新规。

  据悉,该规定分为总则、协商、调解、附则四部分。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人社部新发布的规定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新规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该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预防调解工作。 同时,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四是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调解委员会除了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外,还具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职责。

  五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新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六是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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