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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在新备忘录中,大部分内容相比之前版本并没有变动,但对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信息披露规则做了修改,提出了“年均合同金额”概念。根据新规定,一些曾被公司操弄成“特大利好”的巨额大单,将挤去水分体现出实际意义。
与之前的备忘录相比,新备忘录中的“年均合同金额”概念首次被提出。年均合同金额是指合同金额除以合同执行年限。根据“年均合同金额”这一概念,新备忘录对原先需作出重大合同进展披露的信息披露规则做了修订。
在之前版本的中小板公司重大合同披露备忘录中,只要满足“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合同仅为意向性协议,其法律效力及对协议方的约束力较低或无约束力的”其中之一个条件,中小板上市公司就需要对该重大合同的进展进行披露;在此次修订后,“年均合同金额”取代了“合同金额”的说法。
这一改动使得需要进行进度披露的重大合同的定义更加严格。比如一家上一个会计年度年营收5亿的中心板上市公司签订了一笔合同执行年限5年、合同金额5亿的重大合同,按照旧标准,必须进行合同进度报告;但是按照新备忘录的标准,年均合同金额是1亿,不到上一个会计年营收的50%,故无须进行进度披露。
除了对重大合同进展披露要求做出修改外,深交所还对重大合同进展披露的时间要求做了修改,由之前的按月披露改为按季披露。(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