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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等四法规将施行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09: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金融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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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等四部法律草案。近几年,中国在建设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管理体系方面花了很大力气,市场秩序所需要的各项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这方面的努力有目共睹。但必须看到,制度设计尽管重要,最后见分晓的还是制度运行及其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其中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

  点评:这一条例(草案)是直接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而制定的,对于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可望起到有效作用。但任何具体制度都不是在真空中运行,要真正取得成效,还需要同其他相关制度或规定进行联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则细化了应税车船的范围,明确了省级政府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遵循的原则,细化了税收优惠的规定。从此次审议的车船税法细节来看,相对于草案的一审稿,此次审议通过的二审稿对排量在1.6升-3.0升(含3.0升)的汽车产品征税标准有所降低,而对排量在3.0升以上的汽车产品仍然维持了一审稿中相对较高的征税标准。其中,1.6升-2.5升汽车的纳税降幅明显。对节能、新能源等车船,新通过的车船税法明确规定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点评:继2010年10月出台草案后,车船税法调整的动向一直备受关注。新的车船税法将改变现行“一刀切”的征税方式,在降低小排量车税额的同时,对大排量车亮出“重拳”。此次对于各排量汽车税额差距拉得如此之大,反映出政府希望车船税可以对汽车消费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引导人们购买小排量、低能耗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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