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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业界关注的“苹果”告“唯冠”索iPad商标权一案昨天有了结果:“苹果”要求法院判“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赔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40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驳回,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00元,由两原告承担。
原告(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唯冠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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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与“唯冠”如何驳火
该商标争议起因要追溯到2000年。从当年开始,“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而当时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产品。
2006年,“苹果”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为由,在英国起诉唯冠公司,败诉。2009年,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但“唯冠”方面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以上协议中,在中国内地,iPad的商标是属于“深圳唯冠”所有,唯冠台北公司没权力将其出售。所以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市场没有合法拥有iPad的商标权。
于是,争议由此开始。(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