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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话术”诈骗 证监部门为投资者维权支招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7日 15: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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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南京12月7日电(记者潘晔)“12.4”法制宣传日期间,江苏证监局发布了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其中,针对不法分子采取电话攻势、夸大软件功能,“忽悠”投资者上当受骗,江苏证监局提醒投资者,不要被高回报所迷惑,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自觉远离此类违法证券活动。

  案例显示,不法分子往往先通过夸大软件功能吸引投资者,再以所谓知晓内幕信息、与机构联合拉升股票、保证丰厚收益等“话术”展开强有力的电话攻势,一步步引诱投资者购买升级软件,骗取高额服务费。

  监管部门提示,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投资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法》明确规定,经营机构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需取得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投资者应依法买卖证券,严禁内幕交易和操作市场;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投资者应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一是投资者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自觉远离此类违法证券活动。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没有任何个人和任何炒股软件能够对市场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所蛊惑。二是投资者要特别注意保存证据,如相关电话录音、手机短信和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页、摄像、照片、合同协议、缴款凭证等,一旦发觉上当受骗,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民事索赔。三是投资者接受投资咨询服务和理财服务时,一定要事先查询对方资格或向监管部门核实,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合法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查询(www.sipf.com.c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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