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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8日披露称,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杭州、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香港、澳门等21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二十二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完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等七条意见。
随着中国私家车不断增多,汽车消费投诉的案件不断增多。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在对国家质检总局这种开门纳谏的做法表示充分肯定的同时,提出了完善《征求意见稿》的七条意见。
据介绍,七条意见包括:要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且不免除损耗件的“三包”责任,正常损耗除外;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应调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及法规依据;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并且依法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材料,同时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通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