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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北京某贸易公司进口的汽车零件侵犯自己注册的“NISSAN”商标专用权,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50万元。记者9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日产”)诉称,上世纪三十年代,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就已在相关商品上使用“NISSAN”商标。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许可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整车与零部件销售、售后服务中使用“NISSAN”等注册商标。
近日,北京海关查验发现北京某贸易公司进口的包括大灯总成、进气格栅等十几种汽车零件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ISSAN”商标专用权。后经日产确认,这些汽车零件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NISSAN”相同,其未经日产许可擅自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日产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日产请求法院判决北京某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给日产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