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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方便为消费者“出头”。
据此,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建议,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建议函》建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
目前,《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在修订中。《民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被视为推动公益诉讼前行的突围之举。
讨要公益诉讼权三条理由
1.目前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
2.在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点不改,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
3.从司法实践上看,一些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在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