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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黄某(女)和叶某均是浙江乐清市人,因利用POS机非法套现进行营利,涉嫌非法经营罪,近日三人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0年8月,郑某在蚌埠从徐某、庞某(另案处理)处分别购买4台POS机和借用2台POS机。后郑某将4台POS机租给黄某使用,1台POS机卖给叶某,其共计非法获利5万元。
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间,郑某、黄某和叶某三人在浙江乐清市,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上述POS机为他人非法套现养卡。郑某、黄某和叶某分别非法套现合计1476万元、969.99万元和237万元。黄某非法套现时每次刷卡收取陌生客户1%的手续费、养卡客户1.5%的手续费,叶某收取客户0.8%的手续费。
检察机关认为,郑某、黄某和叶某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中郑某和黄某属情节特别严重,叶某属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讯员 李曾玮 赵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