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为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审批和外汇管理,推动外商投资性公司进一步发展,商务部、外汇局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加强对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管理。
通知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审批统计信息的审核管理。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标注“投资性公司”,并录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对其他各类型企业均不得标注“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上述内容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重点检查事项。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