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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活跃 法官支招“好借好还”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3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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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50万,利息40万,这样的好事您会不会心动?时下,买房、投资、做生意都需要大笔资金,民间借贷也因此而非常活跃,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海淀法院调研发现,在民间借贷中,无论是借出方还是借入方,都存在对法律认识不足,借贷时无法保护自己权益的问题。

  现象一:

  高利息 借款人可以不给

  李先生在房地产最火爆的时候为了投资炒房,从表姐张女士处借了50万元,约定利息为40万元,一年后归还本息。但是因为房地产市场风云突变,李先生投入的炒房资金被套牢,无法及时还款。张女士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民四庭法官朱宣烨表示,民间借贷的纠纷呈现出高利息的倾向,50%以上的案件年借贷利息达30% 以上。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利息约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现象二:

  防耍赖 转账需要留心眼

  金先生起诉称,刘先生因工程有30万元的资金缺口,多次找他借钱,后金先生直接从银行汇了30万元给刘先生。因刘先生一直没有还款将其起诉,并提交了银行的一张30万元汇款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法庭上,刘先生坚称没有向金先生借过款,反而是金先生向他借的款,30万元是金先生还给他的款项。

  ■法官说法

  金先生申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加之刘先生无法合理解释其借款给金先生的抗辩事实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款项来源、用途等。最后,法院判决金先生给刘先生的借款事实存在。

  法官特别提醒借入方,也要保存好相应的凭据。职业放贷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放贷,而多是以下面员工的个人名义放贷,而且在要求还款时,提供的还款账号经常和放款人并非同一人。发生纠纷时,借入方无法证明款项是用于还债,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现象三:

  吃利差 吃不了兜着走

  马先生因为投资项目资金紧张,请冯先生出面向张女士借款100万元,并同意按照年30%支付给冯先生利息,冯先生想从中赚取14%的利差,就与张女士约定这100万元的利息是年息16%。后马先生因为经营失败,无法及时支付本息,导致冯先生也无法及时把钱还给张女士。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冯先生还款。冯先生承认了借款的事实,但认为他是替马先生借的钱,应当由马先生来还。

  ■法官说法

  虽然冯先生的确是借了钱给马先生使用,但是马先生与冯先生、冯先生与张女士之间是独立的两个借贷关系。由于高利息的诱惑,目前存在很多为了赚取利差借了钱再放贷的情况。一旦最终的借款人无法还款,其中间的借款人就必须承担向资金原始的所有者还款的义务。对于抗风险能力差的普通个人,应当谨慎地选择这样一种投资方式。

  晨报首席记者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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