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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调整"两税"起征点 近半增值税纳税人无需纳税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3日 08: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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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新标准: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

  广东营业税起征点新标准: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含)。

  国家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大幅上调的政策正式在广东落地。广东省财税部门明确,广东省“两税”起征点新标准均按国家幅度的最高标准执行。据广东省国税局统计,调整后近五成增值税纳税人无需缴税。

  据悉,此次起征点的调整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人。税务人士说,今年以来,物价持续上涨,中低收入群体生活压力加大,这次大幅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运用财税政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体现。

  仅增值税减税15.43亿元

  按照新标准,广东省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户数将从32万户增加至83万户,48%的增值税纳税人将无需缴纳税款,惠及税额15.43亿元,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东、西、北地区优惠政策效应更为显著,如梅州市、湛江市绝大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缴纳税款。

  广东省个体工商户数量居全国首位,广东省国税局人士指出,由于珠三角地区和东、西、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将国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对于扭转城乡、区域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有明显的示范性作用。因此,省范围内增值税起征点均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以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万元计算,每月最多可少缴税额600元,年增收入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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