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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广州12月12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李明 通讯员黄永 黄炜锋 林燕娥) 今天记者从广东省国税局获悉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增值税起征点均按照最高标准执行,即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新规实施后,近五成纳税人无需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大幅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上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本次大幅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运用财税政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重要体现。今年以来,物价持续上涨,中低收入群体生活压力加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以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万元计算,每月最多可少缴税额600元,年增收入7200元,有效地巩固提高了家庭经营收入,明显增加低收入者收入。通过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通过提高增值税起征点,还将改善民生和扩大投资、增加就业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民间投资,扩大自主创业规模,鼓励纳税人扩大经营规模,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