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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等5部门 规定公益广告比例不少于3%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3日 16: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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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由北京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北京市广告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电视、平面媒体每日公益广告不得少于3%。 

  《意见》明确,本市要积极发展公益广告事业,制定公益广告发展规划,定期举行北京公益广告大赛、公益广告展览等活动,普及公益教育,培养公益意识,以提升城市文明和公益形象。

  同时,拟设立公益广告专项基金,对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的企业与个人给予奖励;建立北京市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培养公益广告设计创意人才。

  《意见》还对公益广告刊播比例做出了明确要求,广播电视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平面媒体每日也不少于3%。户外广告设置的总量中不得少于1/5的面积要用于公益广告宣传。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本市本土广告公司竞争力不强,广告市场经营秩序有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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