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公路工程分包取消比例限制 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6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本报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陆娅楠)交通运输部日前修订《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决定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办法修改后,第三十八条取消了“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的规定,同时把对加强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的责任人由“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减少为“项目法人”,把工程分包“报项目法人同意”改为“报项目法人备案”。

热词:

  • 分包合同
  • 工程分包
  • 公路工程
  • 施工单位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监理单位
  • 连带责任
  • 工程量
  • 严禁
  • 运输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