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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程培青 通讯员 侯成丽 郭霄静)某物资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两位股东不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欠张某的20余万元货款无处追讨。近日,侯马法院依法判决二股东就张某的20余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两位股东最终为自己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埋单。
原告张某2004年与被告侯马某物资有限公司进行生铁买卖,该公司累计拖欠原告20余万元货款,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拖延不付。2011年,原告以侯马某物资有限公司及其两名股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侯马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登记,注册资金80万元,股东2人。2008年,因该公司未进行年检,侯马市工商局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之后,被告未进行清算及注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案中,侯马某物资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两名股东怠于清算,造成公司财产流失,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由两名股东共同赔偿原告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