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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潘潇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建房、装修、购置物品以及亲属旅游费、玉器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93622.37元,以“工资”、“租金”、“礼金”等名义收取人民币820000元、港币110000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潘潇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追缴被告人潘潇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潘潇没有当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