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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
身为山西煤炭巨头姚氏家族成员,美锦能源集团董事兼副总裁姚四俊可能不会想到,家族会议上的口头决策一旦泄露,竟然给自己和儿子带来刑诉之灾。经过证监会稽查部门和公安机关前后近20个月的调查取证,姚四俊及其长子姚锦飞最终分别因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内幕交易罪获刑。
艰难取证
美锦集团于2009年3月至6月间筹划借壳凯诺科技(600398.SH),希望将美锦集团的煤矿资产重组上市。同年6月16日,美锦集团与凯诺科技大股东签订《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书》。6月17日,凯诺科技公告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此次重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然而就在停牌前的6月15日和16日两个交易日期间,凯诺科技分别上涨了9.56%和4.89%。据证监会稽查大队负责本案调查的人士透露,上证所的监控系统迅速捕捉到了这一异动;同时还发现,停牌前部分地区的股票账户集中买入凯诺科技,疑似有不正常交易。
“交易所的异动快报很快就报送到了证监会稽查局,后者根据案件线索首先安排当地派出机构进行了非正式调查。”办案人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山西证监局进行非正式调查的时间是2009年7月,距离该案的内幕交易行为仅仅过去不到一个月时间。初步摸底调查显示,6月间参与凯诺科技异常交易的账户之间存在关联,说明案情“靠谱”。根据初步非正式调查的结果,证监会于2010年2月对美锦集团相关人员涉嫌内幕交易正式立案稽查。
证监会稽查总队的办案人员来到山西后立即着手调查,并在非正式调查的可疑账户中进一步缩小范围,锁定了若干关联度很高的股票交易账户。这些账户指向姚四俊的长子姚锦飞和美锦集团销售部副部长张建华。
调查进展到这一步,与嫌疑人之间针锋相对的较量即将展开。稽查总队的办案人员除了来自证券监管系统之外,还有律师、会计师和刑侦等专业人士,彼此分工不同,但却有一致的特点——非常年轻。就是这些年轻人组成的调查组在山西一待就是几个月,不但要承担繁重的调查工作,还要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
“我们毕竟不是公安人员,缺乏有效的侦查手段。”一位办案人员对记者说。在这种情况下,被调查对象往往采取消极回避的策略,办案人员要想调查取证非常困难。
姚四俊是美锦集团副总裁,而美锦集团又是上市公司美锦能源的大股东,由于这样一层关系,他本人无法回避调查。但是姚锦飞却以在新加坡留学为由,任凭办案人员不断地电话、短信联系,他就是避而不见。张建华和那些相关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也采取同样的策略规避调查。甚至有的银行在办案人员前往取证时,也不积极配合。
“他们觉得不是跟证券交易直接相关的资金往来就没有必要给我们看,但恰恰是这些隐蔽的资金链条更有价值。”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为了说服有关方面配合调查,他们往往要耗费相当大的精力进行说服工作。
经过缜密的调查,调查组在取得大部分证据之后,于2010年8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的介入最终使得案情水落石出。经查,姚四俊于2009年5月至6月初,先后将美锦集团重组凯诺科技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张建华和姚锦飞。张建华在获知该信息后,于2009年6月10日至16日,集中买入了233万股凯诺科技,成交金额1100万元,股票复牌交易后陆续卖出,非法获利86.51万元。姚锦飞于6月10日前后,买入153万股凯诺科技,成交金额705万元,复牌卖出后非法获利82.44万元。
规范漏洞
证监会将姚四俊等人的案件定性为“典型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高管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案”。案件细节则显示,美锦集团这样一个家族企业,其重大决策往往是在家族成员的餐桌谈话等非正式场合中形成,一方面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规范性漏洞,另一方面也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
“由于这个企业决策没有书面纪要,缺乏内幕信息的流转管理制度,这样证据的固定就比较难,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很难确定。”一位办案人员说。
公司决策中的规范性漏洞并非家族企业或民营企业所独有。事实上,也有不少民营企业在规范治理方面做得很好,同时国有上市公司也可能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今年11月,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监察部和预防腐败局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这份文件要求,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要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研究论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在相关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在制度方面,证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将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等相关制度;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此外还将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