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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据不足 股民状告"股市黑嘴"汪建中一审被驳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7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广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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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服刑的股市黑嘴汪建中(资料图片)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16日)上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股民王先生状告股市黑嘴汪建中,索赔10万损失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主张,到底基于哪些理由,当事人对判决是何态度?

  原告主张未获法院采信

  这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经过四次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凸显适用法律和证据采信所遇难题。北京二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写明:我国《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原告方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计算其损失,这个主张没有得到法院采。

  审判长申小琦:虚假陈述与操纵证券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两者在违法主体、行为表现、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方面均不相同,参照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原告主张,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因为浏览汪建中发布的“掘金报告”,陆续买入报告推荐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并听信报告,一直持有万科A,才亏损10万多元,但是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法院认为,买卖股票系投资行为,投资本身就存在盈亏风险,股票的涨跌受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大盘指数等因素影响。

  申小琦:2007年10月开始,我国股市进入下行通道,王永强投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产生的损失,现无证据认定与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行为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对于被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表示,他们会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被告方表示支持法院的一审判决,汪建中代理人高子程还表示,汪建中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之后,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他将为汪建中做无罪辩护。(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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