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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疫区的物品出入境中国或需申报并接受检疫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8日 21: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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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 朱立毅 徐扬)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在中国出入境时,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征求意见稿规定,这个办法所称的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机构人员)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出入境人员携带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出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骸骨、尸体等;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携带物,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未经申报和检疫合格的,禁止入境或者出境。

  征求意见稿规定,携带中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入境者,将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地区)的宠物在中国入境时,经现场检疫合格后,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30天。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地区)的宠物,应当隔离检疫30天,其中前7天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隔离,经检疫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其余23天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

  为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起草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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