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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87%乘用车车船税降低或不变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9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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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多项税收优惠,其中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或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免税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该负责人介绍,对于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于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于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在税收优惠方面,车船税法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保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车船税完税情况实施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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