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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批准的额度内进行境内证券投资,初期试点额度约200亿元人民币,其中可用于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的资金量则不超过募集规模的20%。
根据试点办法,RQFII试点机构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是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二是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三是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四是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而为控制风险,试点办法也明确规定,试点机构在批准额度内进行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应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资金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