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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和组织结构、财务管理、指导服务、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条例,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条例规定,农民可以用其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时,作价入股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当退还承包人。根据条例,农民有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退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退还。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条款旨在促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同时,防止农民因此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社会不稳定。
据了解,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海南省发展迅速,成为海南省建设热带现代农业基地的重要载体。截至2011年11月,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5368家,比2010年增加1515家。
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农村家庭手工业生产;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农业生产供水服务等在内的十余种农业生产的经营服务活动都可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资金不足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据了解,近年来海南省政府和各市县人民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力度,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两年多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从2011年起,海南省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
条例对政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保险扶持力度作了详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手构建支农信贷平台,并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小额信贷实行贴息;二是鼓励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工作,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规模,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三是政府出资或者扶持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四是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农业生产经营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另外,为统一和规范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工作,条例还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渔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本级人民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实施动态管理的同时,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防止权力滥用。(记者 吴晓锋 实习生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