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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一手交钱,卖家一手交房,就等着房产证办下来后过户了,可卖家看到二手房价飞涨竟然反悔,提出要加价。近日,万柏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卖主郝某协助买主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2年11月,齐某购买了同事郝某位于千峰南路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房价7万余元。由于当时郝某只享有房屋71%的产权,双方约定待郝某取得100%产权后,由郝某协助齐某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齐某承担。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齐某付清了房款,郝某也把房子钥匙交给了齐某。2004年5月,单位组织职工办理房屋全部产权时,齐某以郝某名义交了9000余元的手续费。2005年12月,市房地局颁发了房产证,齐某便找到郝某提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郝某则要求齐某加钱,齐某无奈诉至法院;郝某又提起反诉,认为签订合同时自己仅享有房屋部分产权,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齐某应返还房屋并支付居住期间的房租。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时郝某只拥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待郝某取得100%产权时办理过户手续,现双方约定的过户条件已经具备,郝某应当按约定协助齐某办理过户手续。郝某的反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记者 王君 通讯员 白肖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