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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11家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上岗”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0日 16: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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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12月20日电(记者王炳坤、陈光明)经过严格考核,11家专门机构成为辽宁省鞍山地区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和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今后,鞍山地区的企业如需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将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随机从这11家管理人中选出,改变了以往各基层法院自行指定管理人的局面。

  近年来,鞍山两级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建立了案件管理人名册,15家专门机构入选。日前,经过再次考核,鞍山市中院在原有名册内重新确定了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在内的11家管理人,并对这些管理人进行集中培训,着重从优化职工安置方案、提高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等方面进行指导。

  为了统一管理、克服各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时自行指定管理人的不规范现象,今后鞍山地区的所有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均由鞍山市中院从这11家管理人中随机选定一家或几家进行清算管理。

  自2007年以来,鞍山两级法院共受理35件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据鞍山市中院司法技术处负责人介绍,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是指企业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是指企业股东间产生纠纷时,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指定理清财产数目的专门机构。两类管理人均由法院指定,对促进市场主体退出、公司僵局化解起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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