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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一名澳门“水客”因一年内曾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3.2元。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珠海首名“水客”走私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李某华在澳门购买了“MARQUES DELA COLINA”牌红酒7瓶,准备带至珠海售卖。10月12日11时40分许,李某华将上述7瓶红酒装入手提塑料袋中随身携带,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入境,被海关关员查获该7瓶红酒。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7瓶红酒标称品牌为“MARQUES DELA COLINA”,酒精浓度为13%Vol,包装规格为750毫升/瓶,产地为阿根廷,年份为2008年。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7瓶红酒涉嫌偷逃税款为人民币134.40元。
经查证,被告人李某华于同年6月10日和8月17日已两次因走私红酒进境被拱北海关予以行政处罚。
资料
“水客”是指受走私团伙雇用,以赚取“带工费”为目的,频繁往来于粤港、粤澳之间,把涉税货物或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化整为零,携带运输进出境的人员。有统计显示,每天在深圳、拱北各口岸往返带货的职业“水客”在8000人以上。这些“水客”每天进出境少则3至5次,多则10余次,最多的一天可达50次以上。南方日报讯 (记者/王晖辉 通讯员/谢志刚 李凌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