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1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强期货交易管理。
近年来,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以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和保证金担保的交易方式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在市场开办、主体资格、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规范和要求,脱离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亟需进行清理整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同时,删去了现行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如征求意见稿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职责规定中的“保证合约的履行”修改为“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征求意见稿还将《条例》关于结算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