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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土资源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土地闲置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意见稿》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