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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闲置土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土地使用者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12月21日,国土资源部在其网站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修订草案》,所谓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修订草案》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草案》规定,对于闲置土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土地使用者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如果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纠正和提出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土地使用者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后,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土地闲置满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37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