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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明确强调,要完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应该在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研究制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基金公司股权激励这一敏感话题再度引来行业关注。
而就在今年的《基金法》修订意见稿中,允许员工持股也成为浓墨重彩的一笔,是否将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只看明年实质审议后的结果。
郭树清是在第十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提出以上改进措施的。他认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需要充分发挥券商、基金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作用,而在长期激励上迈出一步将能为改善券商和基金公司的治理水平助力。
一直以来,尤其是基金行业陷入“人才困局”后,关于对管理层和部分核心人员采取股权激励的讨论和呼吁从未间断。
期间,证监会还曾在2006年6月15日颁发过部门规章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其中关于激励约束机制第85条明确写道:“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经理层人员、督察长和其他员工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并可以根据基金行业的特点建立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当时,此准则被视为扫清了基金公司员工持股在政策法规上的障碍,也被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是管理层认可基金公司员工持股激励计划的积极信号。
而根据报道,当时包括南方、博时和招商等多家基金公司还在当地证券业协会的推动下制定了详细的员工持股方案,其中某家公司的方案甚至还得到了股东会的讨论通过,但最终仍然无果。
“基金公司是特许经营,牌照管制非常严格,所以基金公司搞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基本上没戏,除非允许民企等其他资本参与基金公司的设立。”一位基金公司总经理直言不讳。
也难怪,虽然偶见部分公司拿出包括期权、董事会激励基金等奖励管理层和核心人员的激励方案,但由于基金公司股权的特殊性,至今从未有员工持股计划成功的先例。
对于这个问题,有业内人士曾经也提出,由于基金行业竞争并不充分,把股份量化到个人身上首先就会遇到无法定价的难题,所以前提还是放开基金公司的发起管制。
当然,对于是否允许员工持股就一定能有效提高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及减少基金人才的流失,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并不能提供多少借鉴。但无疑,作为一个合理的薪酬结构和激励制度,应该体现在管理层、基金经理利益与持有人长期利益的一致性上。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