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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昆明12月22日电(记者 王研)记者从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获悉,针对日前有群众举报曲靖市公安局民警方宇参股煤矿经营一事,经曲靖市公安局纪委调查属实,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曲靖市公安局的消息表明:12月11日下午17时富源县群众荣某到曲靖市公安局纪委反映,曲靖市公安局民警方宇参股煤矿经营,并侵占其股权。对此,曲靖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局纪委组成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
日前,记者从曲靖市公安局纪委了解到,方宇目前的身份是曲靖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副支队长。
22日,曲靖市公安局公布了调查结果:方宇与其妻朱永梅(无固定职业)于2003年8月与他人入股经营富源县老厂乡舍乌煤矿副斜井,期间,管理不善,经营困难,于2010年1月25日将该煤井股权转让给他人。其行为已违反了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经曲靖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对方宇的违纪行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荣某反映和方宇的经济纠纷,建议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