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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3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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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方式,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比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以下几点值得投资者关注:

  一、盈利和亏损都将进一步放大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的特点,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盈利和亏损都将进一步放大。假设投资者有资金100万元;保证金比例为0.5,折算率为0.7,先买入股票100万元,再将普通买入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股票140万元(100×0.7/0.5),即总共买入240万元的股票。如果该股票价格下跌10%,则亏损240×10%=24万元,是普通交易亏损的2.4倍。融券业务也同样存在风险放大的情况。

  二、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按自然日天数计算

  融资融券交易不仅仅需要支付交易的手续费,还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无论是进行融资交易还是融券交易,都需要支付利息费用。融资利息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算,自融资交易指令成交当日起至融资债务结束之日止。而融券费用按照投资者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算,自融券交易指令成交当日起至融券债务结束之日止。否则证券公司会对逾期的本金以及息费收取罚息。

  三、实施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

  (一)客户信用账户处于平仓状态而且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补足担保品的;(二)投资者融资融券合同终止仍有未清偿债务;(三)投资者融资融券合约到期仍有未清偿债务;(四)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五)投资者融入证券发生要约收购,投资者未能按合同约定了结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的;(六)投资者融入证券公告终止上市,投资者未能按合同约定了结该笔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的;(七)投资者因涉及诉讼、仲裁、经济纠纷等可能严重影响其偿付能力的;(八)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投资者尚有未清偿债务的。

  四、市场系统性风险或交易异常造成的潜在损失

  交易期间,有几种情况需注意:(一)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二)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会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三)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投资者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四)投资者从事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交易。

  (文章来自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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