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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新董秘短线交易自家股票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3日 09: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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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风顺在限制期内短线交易“ST高新”股票的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调查发现,ST高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风顺利用其弟弟的账户,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期间,先后委托买入“ST高新”31笔,共计439090股;同期分别委托卖出24笔,将上述439090股陆续卖出,累计亏损32万余元。

  中国证监会认定王风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5条规定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风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证券法》第47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证券法》之所以禁止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进行6个月之内的短线交易,就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者信息优势,通过频繁买卖本公司股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破坏证券交易秩序。对于违反该规定参与短线交易的,除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外,还将会面临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负责人再次提醒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短线交易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上市公司应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大股东及高管人员提高法律意识,杜绝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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